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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據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受罰
2013
01/07
17:49
府會記者
吳瑞珠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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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7 17:49
府會記者 吳瑞珠 台中市 報導
承攬契據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公司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每件應按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除補貼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如承包工程合約),即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立約或立據人應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黏貼於憑證空白處,並加蓋圖章以為銷花,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如未貼或貼用不足,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未經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至10倍罰鍰;將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則處20至30倍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01-0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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