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可適用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的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享受一生一次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依據財政部67年3月10日台財稅第31574號函釋,「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上開法令規定,以及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土地在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就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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