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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現值」、「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有何不同?
2013
01/21
16:47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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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1 16:47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花蓮縣 報導

「公告現值」、「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有何不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本縣102年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已由地價評議委員會完成評議。許多民眾對於「公告現值」、「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之定義與適用情形常發生混淆,致造成誤會甚至損及權益,該局對此特別加以說明:

所謂「公告現值」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編製土地現值表,每年公告1次,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而「公告地價」是已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至主管機關申報地價,若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則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作為每年徵收地價稅之依據。也就是說,「公告現值」是計算土地增值稅的依據,於土地移轉時適用;「申報地價」則是課徵地價稅的依據,於每年11月徵收地價稅時適用。

該局並表示,有關三年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係參考當年土地現值表、前次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等因素辦理評定,本縣102年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8.52%。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去 (101)年11月開徵之地價稅是按99年申報地價計徵,今(102)年底11月開徵之地價稅,是適用新的申報地價課徵。

上傳時間:2013-01-2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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