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依規定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可是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內,一定要記得申報繳納契稅;請檢附使用執照影本、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申報,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又匿報或短報契稅經該局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納稅人如對契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地方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