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戶籍全部遷出,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稅務局常發現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工作或是為了子女教育就讀學區之學校,而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之戶籍全部遷出,實際仍居住該地,但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地價稅才可繼續適用住宅優惠稅率。若全戶戶籍需遷出,也要記得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若您對以上內容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 )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