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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附設卡拉ok,不論有無另收取費用,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2013
01/23
16:16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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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16:16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餐飲業附設卡拉ok,不論有無另收取費用,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餐飲業者為了招攬顧客,於營業場所附設卡拉ok,但不論有無另收取費用,均屬娛樂稅的課徵範圍,必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供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乃屬娛樂稅法規定課徵娛樂稅之範圍,縱然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提醒業者,提供該娛樂設施,應於事前至營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遭受處罰。

上傳時間:2013-01-2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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