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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應依工程總價繳納印花稅
2013
01/23
17:53
府會記者
邱雪如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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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17:53
府會記者 邱雪如 台中市 報導

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應依工程總價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承攬契約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及工程承攬金額等,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數量減少或部分驗收扣款,仍不適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金額。

該分局說明,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如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依照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或退還印花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所訂立承攬契約若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自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工程承攬金額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工程結算驗收,工程總價有減少或有部分驗收扣款情形,則屬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其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性質不同,不得適用。

該分局提醒民眾,訂立承攬契據時,承攬契據上記載工程總價如已具可確定性,請依工程總價貼足印花稅,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很重,請勿存僥倖心理,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01-2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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