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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書立之醫療收據應按稅率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2013
01/23
17:54
府會記者
黃蕭天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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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17:54
府會記者 黃蕭天 台中市 報導

醫療院所書立之醫療收據應按稅率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醫院、診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醫療收據,每件均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並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且經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不得揭下重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應貼印花稅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之外,將再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如揭下重用,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地方稅務局並提醒大家,各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漏銷花或金額大不便貼花,可檢具印模2份就近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或免費服務電話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01-2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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