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抵繳欠稅之順序規定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102年1月7日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修正前該法條原雖已明定就納稅義務人應退稅捐抵繳其積欠順序,但關於稽徵機關就與退稅同一稅目之欠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抵繳後,還有退稅餘額時,如納稅義務人於同一機關尚有其他稅目之積欠,或於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及不同級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亦有積欠時,各該積欠抵繳順序如何,未盡明確,為免各稅捐稽徵機關做法不一,乃予修正明定。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此次修正訂定納稅義務人的退稅款項,稽徵機關應優先抵繳同一機關同一稅目之欠稅及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此後之餘額,次依序抵繳納稅義務人於同一機關其他稅目之欠稅及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再就抵繳後之餘額,依序抵繳納稅義務人於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各項稅目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如仍有餘額,最後抵繳不同級政府稅捐稽徵機關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該局表示,又基於確保稅款徵起之考量,此次該法條修正並增訂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積欠抵繳順序相同者,應先抵繳徵收期間屆至日期在先者;徵收期間屆至日期相同而分屬不同稅捐稽徵機關管轄者,應按各該積欠金額比例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