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賣掉但買方拒不辦理過戶該怎麼處理?
小周於101年6月3日將舊車賣予老王,老王將車子開走但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小周該如何處理車輛稅費問題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車輛所有人如將車輛轉賣給他人時,應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及以前年度欠繳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會同買方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後,使用牌照稅即向新車主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方如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登記,賣方可以登報或以存證信函催告辦理過戶,經催告滿7日後,第8日即可持催告過戶報紙1份或存證信函正本與回執,並繳清使用牌照稅、燃料費、違規罰鍰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往後車輛如有違規使用道路,其應納稅款及罰鍰即由車輛新使用人負責!
因此小周於101年6月15日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後,老王應負責101年6月15日往後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且車輛需重新檢驗及領牌才能使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