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可依法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各項稅捐,如已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該局會將欠稅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括薪資、房屋、土地、車輛、有價證券、各金融機構存款及其它債權等財產。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當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應儘速繳納;如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者,可依法向案管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經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