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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稅
2013
01/30
09:13
府會記者
邱秀芬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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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0 09:13
府會記者 邱秀芬 屏東縣 報導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應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上傳時間:2013-01-30 09:1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邱秀芬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