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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二代健保報你知-年關將近,補充保險費之「奬金」常見問題 (2)
2013
01/31
16:2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彥樺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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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1 16:2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彥樺 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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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Menu健保局首頁修改基本資料取消訂閱轉寄好友 法案內容說帖Q&A問答集實例說明簡報教材二代健保速訊 年關將近,補充保險費之「奬金」常見問題 (2) 第16期 (2013/01/31) 問:「假日輪班津貼」是否應扣補充保險費?

答:

「假日輪班津貼」係依勞工勞務提供之頻率與工作時段不同而給予之津貼,為勞務提供所得之對價自屬工資範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問:何謂「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商品禮券、電影票..等是否包含?

答: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扣繳辦法」第3條規定,健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所得及收入,是指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

2.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係指不必消費即可全額兌換現金之禮券,公司以商品禮券、電影票形式,支付員工之給予,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故不併入民眾個人補充保險費計算。

問:如果調單位、調薪或獎金晉級,有關超過投保金額之4倍獎金之「投保金額」,應如何計算?

答:

以「給付時」當月份之投保金額為基準。

「所屬投保單位」如屬不同單位,應各自計算。如果在前單位離職時給付,則依離職時「投保金額」計算。

問:員工專案獎金於離職次年度才發放,是否屬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之薪資所得?

答:

不能以此認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6條」規定,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已離職,仍應就全年累計獎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四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費。

該筆獎金係因員工在職期間提供勞務之獎金,非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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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13-01-3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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