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買賣雙方解除契約時,要記得辦理撤銷申報
2013
02/04
14:05
府會記者
黃富敏
花蓮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196) | | | |
2013-02-04 14:05
府會記者 黃富敏 花蓮縣 報導

買賣雙方解除契約時要記辦理撤銷申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理契稅申報之房屋買賣案件,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契稅稅單及雙方同意撤銷切結書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補正。納稅人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02-04 14:0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富敏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