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請即申報,以免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核課後,並非永久適用,該筆土地除了必須持續沒有供營業使用及未出租外,不間斷之戶籍登記亦是必要的條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要遷移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才可繼續享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倘全戶戶籍遷出,縱使實際上還居住在裡面,亦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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