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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免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用地機關或管理機關負繳稅義務
2013
02/08
17:17
府會記者
陳俊榮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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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8 17:17
府會記者 陳俊榮 台中市 報導

不符合免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用地機關或管理機關負繳稅義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有土地並非當然免繳地價稅,應視其所有權、使用情形及及適用減免規定由管理機關造具清冊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

地政局進一步說明,國有土地只要没有出租收益及不是供事業用地使用,都可以適用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至於各縣市郷鎮所有之公有土地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各款規定,也可免徵地價稅;其餘没有免稅規定適用的之公有土地,例如:供外包營業之員工餐廳或商店、被私人占有之土地等等,該局將按不符合免稅土地使用面積向管理機關發單開徵,管理機關收到稅單時,如非土地實際使用人,可檢附資料申請由用地機關或占用人代繳地價稅。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専有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02-0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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