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可為您省下更多的稅款哦!
住在臺中市清水區的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 35條規定,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出售原來居住的自用住宅用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是指「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也就是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價值,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價值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仍有餘額時,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舉例而言,
稅務局指出,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幾項限制,除了必須符合「 2年內買、賣」的規定外;另外如果屬於都市土地的話不能超過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會誤認為重購退稅一生只有一次。「一生只有一次」指的是土地增值稅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並不是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次數,重購退稅並沒有次數限制,只要滿5年,就可以再出售、再重購,同時再申請重購退稅。
另外一個常見的錯誤,是誤認為只有在出售自宅用地時,適用土增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可以申請重購退稅。其實不論當初出售自宅用地時,是否享用一生一次的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都不影響重購退稅的申請資格。除了出售房屋時不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外,無論是出售或重購的房子,也都不需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只要實際上作為自用住宅使用,都有機會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只要「買、賣」或「賣、買」中間相隔的時間2年內即可。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尤其是對從小屋換大屋,或從市郊前進市中心的換屋族而言,將可有效省下更多稅款。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