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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繼承或信託之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
2013
02/20
16:35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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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0 16:35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贈與、繼承或信託之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

關於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所有權者,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包括:

(1) 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 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 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 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公尺(約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5) 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土地有贈與(包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行為時,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符合上述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上傳時間:2013-02-20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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