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義務人及權利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同時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兩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審查核准後始核發農地移轉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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