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未收取任何費用,免徵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非屬課徵娛樂稅之範圍。
該局說明,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同條第2項規定,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依照上開娛樂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雖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其推銷貨品所取得的營業收入,應免徵收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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