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之各種憑證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2年1月9日起,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之各種應稅憑證,不論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均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各機關所屬作業基金辦理各項業務所簽訂之各種憑證,原須貼用印花稅票,經財政部就印花稅法之性質、徵課作業成本及對稅收之影響研議後,於102年1月9日新頒解釋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均可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免稅規定,免貼繳印花稅;但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書立之憑證,仍應依法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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