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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車牌照移用新車使用 兩輛均裁罰
常有民眾將家中因故無法使用車輛的牌照懸掛於其他車輛上路使用,一旦查獲,兩輛車均裁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牌照不得移用,一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是牌照供他車使用,都將繳納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
例如,民眾家中有兩輛車分別為1,497cc甲車及1,840cc乙車,甲車全年應納稅額為7,120元,乙車全年應納稅額為1萬1,230元,若民眾將甲車牌照懸掛至乙車使用,一經查獲,則甲車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1萬4,240元,乙車處2萬2,460元。
稅務局提醒民眾,別貪圖一時方便將車輛牌照移掛他車使用,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