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2年2月27日第1112次委員會議決議,多層次傳銷事業朗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朗德公司),於參加人解除契約辦理退出退貨時,扣除入會費與刷卡手續費等非法定事項金額;變更公司登記地址未依法定期限辦理變更報備;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契約,未訂定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及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除處朗德公司新臺幣25萬元罰鍰,及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包括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與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之書面參加契約,且將證明文件送該會備查。
公平會表示,據該會業務檢查與調查所得,朗德公司於參加人解除契約退出時,扣除新臺幣1,200元之入會費;又查朗德公司於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時,扣除5 %之刷卡手續費。按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所規範參加人解除契約辦理退出退貨之規定,傳銷事業僅得扣除「已因該筆退貨而對申請退出退貨之參加人給付的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因可歸責參加人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等2項法定事項,並不包括入會費與手續費,復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手續費屬特約商店之營業成本,特約商店不應轉嫁予持卡人。朗德公司於參加人解除契約退貨價額中扣除「入會費」與「刷卡手續費」,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
公平會另表示,朗德公司變更公司登記地址未依法定期限報備,以及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內容,缺漏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等約定,核已違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與第1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