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2年2月27日第1112次委員會議決議,多層次傳銷事業仝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仝鑫公司)於參加人解除及終止契約辦理退出退貨時,扣除刷卡手續費;變更公司登記地址及主要營業所未依法定期限辦理變更報備,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項、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除處仝鑫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止於對參加人解除及終止契約辦理退出退貨時,扣除刷卡手續費之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據該會赴仝鑫公司業務檢查所得及該公司提供之資料,共有24人於辦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時,遭仝鑫公司扣除3%刷卡手續費,雖仝鑫公司稱因剛開業不熟規定致誤扣手續費,已緊急退還,然按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與第23條之2所規範辦理退出退貨返還參加人所為給付之規定,傳銷事業僅得扣除「已因該筆退貨而對申請退出退貨之參加人給付的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因可歸責參加人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或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等2項法定事項,信用卡手續費並未包含在內,再者,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手續費屬特約商店之營業成本,特約商店不應轉嫁予持卡人。仝鑫公司於參加人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退貨價額中扣除「刷卡手續費」,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項及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
公平會並表示,仝鑫公司變更公司登記地址與主要營業所未依法定期限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