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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回收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登記手續並將牌照繳回。
2013
03/01
10:03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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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1 10:03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環保回收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登記手續並將牌照繳回。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車輛不堪使用,經環保回收廠商回收車體後,車主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手續,並將牌照繳回。經辦妥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將課徵至報廢前一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仍可申請退還溢繳之稅額。

該分局提醒車主不堪使用之車輛將車牌拆下移掛於他車,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上傳時間:2013-03-01 10:0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許明松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