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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收據應貼用印花稅
2013
03/01
20:46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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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1 20:46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房租收據應貼用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當今油物價高漲之時,許多民眾計畫將多餘的資金投入房地產保值,並出租房產增加收入,但多數房東不了解開立之房租收據應貼用印花稅,而違反印花稅法受到處罰。

印花稅法規定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書立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依銀錢收據稅率4‰貼用印花稅票;又財政部規定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於收受房租時,是否貼印花稅票如下:

甲向乙承租套房乙間,租金每月新台幣5,000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付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

1.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2.簽約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40元。

3.乙每月收取租金新台幣5,000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新台幣20元。

而當:

(1)甲交給乙租金為xx銀行面額新台幣5千元支票,若乙未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時載明收取支票,乙仍應依銀錢收據稅率4‰計貼新台幣20元印花稅票。

(2)乙若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時,載明收取「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等字樣時,則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您如有貼用印花稅之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8226121轉13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03-0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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