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起算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因不動產移轉而取得建物所有權者,應於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其契稅申報起算日計算,分述如下: 一、 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二、 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 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四、 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五、 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稅申報之期限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