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書立憑證徵免印花稅原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以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之憑證,依規定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為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納稅人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分機138,地方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