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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信託移轉,仍應重新申請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2013
03/13
19:57
天眼日報記者
石光正
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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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3 19:57
天眼日報記者 石光正 台東縣 報導

土地因信託移轉,仍應重新申請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自益信託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如果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其受託移轉當年仍應重新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移轉登記與受託人後,信託契約書所載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1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自益信託移轉登記,受託人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因適逢星期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才可繼續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

上傳時間:2013-03-13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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