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因信託移轉,仍應重新申請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自益信託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如果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其受託移轉當年仍應重新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移轉登記與受託人後,信託契約書所載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1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自益信託移轉登記,受託人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