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一)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二)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故醫院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之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