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在依法核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係供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於當年9月22日前可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證件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一、 在建廠期間申請者: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 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二、 在建廠完成後申請者:如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工廠登記證(如係99年6月4日起核准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證)及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地方稅務局呼籲,未能依限申請者,其地價稅則以一般用地所適用之累進稅率千分之十至五十五課徵。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期限,以免權益受損,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上該局入口網站申請,方便省時。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82-187,地方稅務局將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