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2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204528760號函釋,「自102年起,各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財政部99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規定辦理公告欠稅人資料時,應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將公告內容刊登於機關網站,並應視欠稅變動情形更新公告內容。」原財政部99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223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9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釋:公告欠稅人資料以按納稅義務人個人累計欠稅逾1千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逾5千萬元,且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規定之確定案件為範圍。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繳納稅款,並正在如期履行繳納義務之案件,不包括在內。惟是類分期繳納案件,如日後納稅義務人有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且未繳清之餘額稅款達公告標準者,應即另行辦理公告。其應公告之內容如下:(一)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應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二)稅目別。(三)欠稅年度。(四)欠稅或罰鍰金額【含滯納金、利息及滯(怠)報金】。(五)公告內容屬自然人地址者,其門牌號碼可予簡略,僅公告至街道或村里名稱。符合前項者才准辦理公告刊登於機關網站。
該局提醒民眾:有欠繳地方稅款應儘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果您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888-2047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