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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移轉將追繳原記存稅款
2013
03/21
12:22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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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1 12:22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因信託行為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時,原記存土地增值稅額應予追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金融機構或企業公司因併購〈合併、分割或收購〉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辦理再移轉時,應由該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負責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而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該項移轉行為即屬「再移轉」,委託人即應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始可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上傳時間:2013-03-21 12:2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古惠英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