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近來觀光業景氣熱絡,尤其每逢例假日旅遊人潮更是絡繹不絕,相對的也帶動住宿之需求,因此「民宿」業之經營也因運而生。惟住家供作民宿後,已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民宿,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也就是原來是屬於「自用住宅」或「農舍」之房屋,以全部或部分房間,提供作為旅客住宿處所,並向住宿者收取房間租金之行為即為「民宿」業。由於「民宿」業者係以其房屋提供作為旅客住宿,其基地已不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故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係依法興建之「農舍」,如提供旅客住宿,也已非「農舍」性質,其用地亦不能認定作為農業使用,應依規定改課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由於目前花蓮縣境內經營「民宿」業者,數量居全國之冠,該局已將「民宿」業使用之土地,列為清查目標展開全面性清查作業,以為維護租稅公平。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義,歡迎您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 ,歡迎民眾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