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期付款購買中古機車非常普遍,但消費者通常並不知道,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規定,分期付款是必須簽立一式3份的書面,並交由當事人各自持執。更重要的是分期付款契約書必須載明(1)頭期款、(2)價差(總價款與現金價差額)、(3)利率,3者缺一不可;否則,消費者只有義務支付現金價,不必支付超過現金價以外的任何利息;如果分期付款契約沒有寫明「利率」,雙方一律按年利率5%計算,而且上限不能超過年利率20%,超過上限部分的利息,消費者同樣可以拒絕付款,不容業者爭執。另外,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接到消費者的申訴後調查發現,位於新北巿中和區中正路上的映象國際有限公司(招牌:群誠,下稱映象公司),不但將車齡已屆18年的中古山葉兜風50機車,以新臺幣1萬7千元將近原售價一半之高價,販售給心智功能障礙的簡姓消費者,還與消費者簽立高達113.64%年利率的分期付款契約,同時要求簡姓消費者開立一張無面額與付款日的本票,對消費者權益之損害已不言可諭,
本件消費爭議雖然透過市府社會局及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奔走努力協助下,圓滿結束,但卻牽連出有「車販仔」以掮客身分辦理上述高利率貸款的情節:映象公司與所稱「車販仔」陳○水2人都共同宣稱,山葉兜風50機車,其實是由映象公司先轉賣給「車販仔」陳○水,再由陳○水賣給簡姓消費者。為此,映象公司雖透過律師函強調「在民法之債權行為上,映象公司與簡○○並無直接關係,從而非屬直接之當事人,惟就物權行為部分,…此等物權行為以縮短給付方式為之,實係法之所許,尚請…詳加研究,查明司法實務之定見及學者之通說」,但以上說法並無法解釋為何本件相關之所有機車買賣契約、辦理過戶與參加協商達成共識等,都由映象公司主動出名負責的現象,更遑論所辯稱的法律上「債權」、「物權」關係,更是簡姓消費者在購買機車過程中從未聽聞。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提醒消費者注意辦理分期付款時,應該享有的消費者保護法上權益,也呼籲曾經向映象公司(或群誠車業)及其相關連契約之協力商陳○水,洽辦過高利率貸款而受損害的消費者,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訴。本府同時正告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的企業經營者,不要任意趁消費者面臨金錢上不便利的窘局,擅以經濟上的優勢壓覆以重利,應該發揮守法精神,重視消費者應有之權益,也避免觸犯刑法重罪,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