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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之移轉,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2013
03/27
12:25
府會記者
黃富敏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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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7 12:25
府會記者 黃富敏 花蓮縣 報導

道路用地之移轉,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道路用地移轉時,能否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因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且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者,始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道路用地、交通用地,或已是既成道路,即使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移轉時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與一般土地之移轉相同,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外,如都市計畫書規定是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因地主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且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故無法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義或需進一步瞭解,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5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或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

上傳時間:2013-03-27 12:2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富敏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