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合法登記民宿無租稅優惠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同辦法第13條規定:「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幟後,始得開始經營。‧‧‧」。所以,民宿經營者應依法提出申請,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幟後,始得開始經營。
財政部於96年10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解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函釋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倘若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現行稅法辦理。是以,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反之,未合法登記及向國稅局申請設立營業登記者,已非屬家庭副業,應依現行稅法規定辦理稅捐之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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