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購法院拍賣之土地再移轉時 土地增值稅如何計課?
房地產交易熱絡,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經常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向法院承購法院拍賣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課?
稅務局說明,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的土地,由於是以較低的公告現值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的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將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若以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移轉現值。
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是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課,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也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