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最近剛向建設公司買了一戶房屋及地下停車位,因停車位置不方便停車,想和建設公司調換相同建號及持分之停車位,詢問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其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尚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因此,張小姐和建設公司調換相同建號及持分之停車位,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免申報繳納契稅;但若互換分管使用位置,使得房屋所有權人持分比率變更,應就持分增加部分之實際移轉原因(如贈與或買賣),依法核課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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