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權益
日前稅務局接獲鄭小姐來電,表示應納稅款已經繳納完畢,為何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的傳繳通知?進一步詢問得知鄭小姐已將繳款書收據丟棄未保存,應如何處理?
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較為妥當;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務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時,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該局查明處理。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