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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2013
04/12
16:02
府會記者
黃秀琴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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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2 16:02
府會記者 黃秀琴 苗栗縣 報導

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所稱自用住宅用地,除供住家使用之住宅用地外,尚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要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五、面積限制: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及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稅務局提醒民眾,新購房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記得要在9月22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向稅務局(或竹南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自當年度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逾期則於次年(期)才可適用。今年最後申請日適逢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9月23日。

上傳時間:2013-04-12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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