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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轉賣、移用處以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2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
2013
04/13
23:37
天眼日報記者
黃詩呇
基隆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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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3 23:37
天眼日報記者 黃詩呇 基隆市 報導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係針對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車主及車輛使用人,即使是將本身所有的已完稅車牌互換,2輛車皆違反稅法規定,皆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罰則不輕,勿以身試法,每年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勿抱持僥倖心理,以免遭查獲違規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邇來發現車牌轉賣、移用日益增多,若車主發現被冒用身份資料移轉車輛及移用牌照等情形,請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監理單位。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01至706、712洽詢。

上傳時間:2013-04-13 23:3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詩呇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