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括存款、動產、不動產、股票及其他債權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收到稅務局寄發的稅單,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稅務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欠繳應納稅捐若被移送強制執行,於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將進行強制執行措施,例如扣取欠稅人薪資所得、銀行存款、股票及查封車輛、不動產並予以拍賣,只要屬於欠稅人名下的財產,均會被列為執行標的予以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法於期限內繳納應繳之稅捐,以免發生被扣押薪資、存款或股票、財產遭查封、拍賣等情事,損害自身權益,徒增困擾。
納稅人如對欠稅情況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明,電話:(089)231600轉24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