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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土地增值稅退稅次數不限一次
2013
04/17
17:42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桃園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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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 17:42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桃園市 報導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土地增值稅退稅次數不限一次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稅務局說明,民眾常誤認為重購退稅一生只有一次,其實一生只適用一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土地增值稅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案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的限制,只要滿5年,就可以再出售、再重購,同時再申請重購退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尤其是對從小屋換大屋的換屋族而言,只要實際上作為自用住宅使用,都有機會適用退稅,省下更多稅款。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04-17 17:4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招斌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