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招斌君您好:
有關 臺端留言內容中所提問題,茲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法第1條規定:「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復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66756號函說明四,略以失業認定申請人不得以參與就業博覽會等現場徵才活動視為求職行為,合先敘明。
二、查 臺端於101年11月23日持桃園縣政府開立之離職證明書(離職日:100年9月13日、離職事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100年度勞訴字第7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至本中心中壢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復於同年11月26日至該站補繳應備文件並接受推介就業,惟臺端所選之推介職缺為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地點:桃園縣蘆竹鄉,職缺名稱:「技術員/檢驗員【101/11/28(三)9:00~13:00退輔會職訓中心禮堂(桃園市成功路三段78號)『職技就業讚.頭路攏總來』徵才活動】」,該筆職缺資料係宣傳徵才活動,臺端得參加徵才活動找尋合意之工作,惟依前揭規定參加現場徵才活動之面試,不得視為辦理失業認定之推介、求職紀錄。
三、如 臺端尚有失業認定相關疑義,請親洽或電詢本中心中壢就業服務站(桃園縣中壢市新興路182號、電話:03-4681106)。
敬祝平安健康
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 敬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