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提供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2013
04/22
10:29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210) | | | |
2013-04-22 10:29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提供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自動照相貼紙受到年輕朋友的喜愛創意可見,營業人將其擺設於市場、公園、便利商店、醫院及診所門口、或設立專門店供人照像貼紙,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無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種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KTV、卡拉OK、電動玩具、電腦遊戲機台、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上列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48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

上傳時間:2013-04-22 10:2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伍春幼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