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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商有沒有擔保里程數 攸關消費者權益
2013
04/25
11:32
天眼日報記者
蔡惠美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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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5 11:32
天眼日報記者 蔡惠美 新北市 分享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近日接獲消費者申訴,其以23萬5千元向中古車行購買2004年出廠之中古汽車代步,當時車輛儀表版顯示里程數為6萬1千多公里,之後去原廠檢查零件才獲知該車里程數已經達13萬多公里,因此認為中古車商未忠實告知實際車況,導致消費者多付車款,業已影響權益,故要求解約退款。消保官日前召開協商會議,業者主張當時業以口頭告知消費者且所簽訂之合約書也已標明儀表里程數僅供參考字樣,所以認為已盡告知義務,並表示願意補貼1萬元作為補償,但並不為消費者所接受,仍堅持解約退款。

市府法制局指出,中古車買賣所衍生的消費爭議案件時有所聞,特別是有關用來買賣的中古車的相關車況,企業經營者往往較消費者有更完整的資訊,而中古車之售價除參考廠牌及年份外,原來使用情形(如是否為租賃車或計程車)及里程數多寡往往亦影響到實際之交易價格。為避免消費者在購買中古車時,因資訊不完整而單方面聽信業者宣稱而受害,經濟部已於去(101)年3月公告實施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以提供作為消費者在購買中古汽車時相關權益維護之用。依照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中第15項,要求針對交車時碼表的里程數,雙方可以依據車輛現況記錄里程數,同時業者需就是否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來表示意見,如果業者沒有特別聲明不擔保的話,就直接認定業者擔保現況里程數即是實際里程數。若有不實,則業者自應該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消保官表示,就本個案事實,業者雖主張其已於契約中載明儀表里程數僅供參考字樣,但這些文字是否可認為屬特別聲明不擔保之意思,恐仍有斟酌之處。因當事人無法在消保官協商下達成協議,已決定以訴訟來解決紛爭,屆時司法機關若認為車商於契約上記載的文字不足以作為免除擔保責任的話,消費者當然可以以里程數不實,主張減少買賣價金,甚至解除契約,若有損害發生,也可以要求業者賠償。

上傳時間:2013-04-2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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