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符合民眾的利益及兼顧稽徵實務,財政部於102年3月29日發布「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並自4月1日起生效。
修訂後各稅免徵及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如下: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300元以下者,免徵。二、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三、印花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四、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同時明訂102年3月31日以前各稅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仍應適用修正前即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