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營業商號已經辦理停業登記,為何稅單上還有營業用的房屋稅要繳呢?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核課,而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前一年
7月1日起至當年
6月30日止,每年課徵一次(該期間房屋如有移轉,即隨案辦理課徵)。如果在這期間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在每月的15日前提出申請,則當月就可以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在16日之後提出申請,則要次月才能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房屋1樓原供營業使用,於102年3月10日申請變更為住家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則自102年3月起改按住家用稅率核課,其中102年度的房屋稅有8個月(101年7月至102年2月)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另變更後之4個月(102年3月至102年6月)則按住家用稅率1.2%核課。因此,稅單上出現的營業用稅額,是屬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的稅額。如您
對房屋稅之課徵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