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 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有民眾反應,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由同戶籍的親屬簽收,逾滯納期未繳納稅款,為何被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是依「行車執照登記地址」、「戶籍地」或「納稅義務人申請的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郵寄,在應送達處所卻沒能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可將繳款書交付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等,如同戶籍之親屬、大樓管理員簽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102年使用牌照稅應於
稅務局也提醒,如果車主將其所有車輛的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該車輛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均須處以2倍的罰鍰。
稅務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貪得一時之便,遭受處罰,得不償失。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